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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信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标明备案编号的通知

2019-12-18

尊敬的用户: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令)第13条规定,在ICP备案完成后、网站开通时,应在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子域名网站也要标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到工信部备案官网首页(http://.beian.miit.gov.cn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规范: 

一、备案编号规范:只标主体备案号,如:省ICP备05000001号,备案号后面不要带“-1”“-2”这些网站序号,也不要少了“省ICP备”“号”等字符。 

二、链接规范:链接到http://beian.miit.gov.cn 

如您需要帮助,您可直接联系备案专员,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备案电话:13717413456   

备案 QQ:1360206969/1983308888 

  

唯一网络  

信息安全部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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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信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标明备案编号的通知

唯一小编 发布时间: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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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令)第13条规定,在ICP备案完成后、网站开通时,应在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子域名网站也要标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到工信部备案官网首页(http://.beian.miit.gov.cn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规范: 

一、备案编号规范:只标主体备案号,如:省ICP备05000001号,备案号后面不要带“-1”“-2”这些网站序号,也不要少了“省ICP备”“号”等字符。 

二、链接规范:链接到http://beian.miit.gov.cn 

如您需要帮助,您可直接联系备案专员,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备案电话:13717413456   

备案 QQ:1360206969/198330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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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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